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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气象局(2009-04-10)
    各设区市气象局,各县(市)气象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2005年重新修订颁发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局制定《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认定与管理办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施放气球活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二条  各设区市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资质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设区市气象学会实施施放气球资格认定工作,接受本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资格申报与培训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胜任施放气球工作的身体健康条件。

(二)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受聘单位证明;

(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参加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施放气球技术、规范、消防安全、事故处置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的,认定机构颁发资格证。

 

第三章   资格证管理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该证认定机构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施放气球技能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八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持证人于每年4月底前到发证机构进行资格证年检。年检时应提交《资格证》原件、受聘单位介绍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等材料。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资格证。逾期不年检的,其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资格证。

(一)伪造虚假材料,欺骗管理机关;

(二)涂改、转借资格证;

(三)违规操作造成施放气球事故;

第十条  设区市级气象学会每年在发证、年检结束两周内将发证名单、年检情况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设区市局两周内报省局法规处备案。省局法规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江西省气象局发布的《江西省经营性氢气球、飞艇充灌、施放技术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赣气发字〔20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一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报时间
  
 
身体健康状况
  

 

 
 
施放气球技术、安全培训情况
  
 
申报单位

意见
  

 

 
 
设区市气象学会审批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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